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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通知

新政发〔2026〕11号
2026-02-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通知

新政发〔 2026 〕 11 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 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139 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 27 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予以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6 年 2 月 12 日

附件

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目录

  1. 关于印发《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五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新政发〔 2005 〕 57 号)
  2.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 2015 〕 61 号)
  3.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 2016 〕 85 号)
  4. 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 2016 〕 119 号)
  5.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 2016 〕 140 号)
  6.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 2020 〕 16 号)
  7.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葡萄酒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新政发〔 2021 〕 42 号)
  8. 关于加快推进葡萄酒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 2021 〕 50 号)
  9. 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 2022 〕 12 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发〔 2022 〕 61 号)
  10. 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新政办〔 1999 〕 38 号)
  11. 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 2003 〕 103 号)
  12.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 2008 〕 8 号)
  1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 2008 〕 102 号)
  14. 关于印发推进电力援疆激励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6 〕 172 号)
  15.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7 〕 35 号)
  16.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的讲话精神全面扎实做好今后几个月经济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 2017 〕 183 号)
  17. 关于印发《自治区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8 〕 138 号)
  18. 关于印发自治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2018— 2025 年)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9 〕 27 号)
  19. 关于印发《关于南疆特色林果产品托市收购助力脱贫攻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9 〕 51 号)
  20. 印发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9 〕 111 号)
  2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 2020 〕 53 号)
  22. 印发自治区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 2020 〕 59 号)
  2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 2020 〕 67 号)
  24. 关于印发新疆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实施方案( 2022— 2025 年)的通知(新政办发〔 2022 〕 78 号)
  25.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 2023 〕 11 号)
  26. 关于印发新疆建筑工匠 3 年 30 万人培训就业行动方案( 2023— 2025 年)的通知(新政办发〔 2023 〕 16 号)
  27.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培育行动计划( 2023— 2025 年)》的通知(新政办发〔 2023 〕 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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